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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的主权归属不容置疑
2004-12-09 00:00

  自十三世纪起,中国中央政府一直对西藏地方行使着主权,西藏地方从未成为一个独立国家,世界上也从未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承认西藏是一个独立的国家。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生活在西藏高原上的藏族,在公元7世纪初曾经建立过吐蕃王朝,与当时统治中原地区的唐王朝友好相处达200多年。公元9世纪中叶,吐蕃王朝瓦解。在此后的300多年内,西藏地区处于割据状态;中国其他地区也出现了由不同民族统治的中原政权和割据一方的地方政权。

  十三世纪,位于中国北部的蒙古族逐步崛起,并于1206年建立了蒙古汗国。西藏地区的各个势力集团,于13世纪40年代先后归顺蒙古汗国。元朝建立后,西藏地区即为元朝中央政权管辖下的一个行政区域。元朝皇帝设置了宣政院,直接管理西藏地区的军政要务。在西藏地区还成立了隶属宣政院的地方军政机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

  明、清两朝在西藏继续行使了国家主权。明朝建国后,西藏主动归顺中央。明朝在西藏基本沿袭了元朝统治西藏的制度。清朝建国号后,5世达赖喇嘛即派使者去盛京(今沈阳市)朝见清帝,与清朝建立了联系。清朝统一中国后,进一步加强了对西藏的治理。清朝皇帝于1653年、1713年分别册封5世达赖喇嘛和5世班禅喇嘛,自此正式确定了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以及他们在西藏的政治和宗教地位。1727年设驻藏大臣,代表中央监督西藏地方行政。1793年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共29条,对西藏的政治、经济、外事、宗教及军事防务等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民国期间,中央政府一如元、明、清三朝,实行对西藏地方的治理。1912年,中央政府设立蒙藏事务局主管西藏地方事务,并任命了中央驻藏办事长官,例行清朝驻藏大臣职权。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9年设立蒙藏委员会主管藏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地区行政事宜。1940年4月在拉萨设立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作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常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西藏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采取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1951年2月,达赖喇嘛任命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的五名代表赴北京全权处理和中央人民政府谈判事宜。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十七条协议"受到西藏各民族人民的赞成和拥护。达赖喇嘛亦于同年10月24日致电毛泽东主席表示拥护和执行协议。1954年,达赖喇嘛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班禅喇嘛当选为常委委员。1956年4月,达赖喇嘛就任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1959年3月,西藏平息叛乱并实行民主改革。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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