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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西藏的政策
2004-12-09 00:00

  中国政府对西藏的政策是什么?是否可以在西藏实行“一国两制”,并同意达赖提出的在西藏实行“高度自治”的主张?是否可以通过“全民公决”来决定西藏未来的地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系列民族区域自治权利。“一国两制”是中央政府为解决台湾和香港、澳门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而提出的指导方针。两者的情况完全不同。西藏早在1951年就实现了和平解放,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目前西藏社会进步、民族团结、人民安居乐业。达赖提出的所谓“高度自治”的说法,实质是想否定西藏早已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事实,把“西藏独立”分成两步实施,即第一步是恢复达赖对西藏的统治,恢复旧西藏的制度;第二步再实现“西藏独立”。这是包括西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所不能答应的。

  国际法上的“全民公决”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手段之一,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是在非殖民化过程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其核心内容是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的自决。西藏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主权归属不容置疑。世界上从未有任何国家的政府承认西藏是一个主权国家。西藏既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也非殖民地,因此所谓“全民公决”不适用于中国的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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